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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約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是企業為了取得合同付出的代價,沒取得就沒代價的部分。而不管有沒有取得合同都要花費的代價,如差旅費等是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約成本是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所發生的、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按照本準則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第二十六條 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期間費用,如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船舶等制造企業的銷售費用,企業為建造合同借入款項所發生的、不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等。
2023 11/20 2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