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生產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啤酒。2019年6月發生以下業務: (1)外購薯類酒精10噸,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單價為每噸1 500元; (2)外購糧食酒精20噸,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單價為每噸2 100元; (3)外購生產白酒的各種輔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共計12 000元; (4)外購生產啤酒的各種原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共計25 0000元; (5)當月用8噸薯類酒精及輔料生產薯類白酒22噸,銷售了20噸,每噸12 000元; (6)當月用15噸糧食酒精及輔料生產糧食白酒32噸,銷售了30噸,每噸18 000元; (7)用剩余的酒精和輔料生產白酒10噸,每噸的實際生產成本為8 500元,這部分白酒用于抵償債務,已知該白酒的每噸銷售價格分別為9 000元、10 000元、11 000元; (8)當月銷售啤酒140噸,每噸的出廠價為3 500元; (9)當月銷售乙類啤酒100噸,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出廠單價為每噸2 600元,另按照慣例開具收據收取每噸200元的包裝物押金,限期3個月; (10)當月銷售果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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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11 1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