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8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一張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50萬元,出票后1個月付款,經其開戶銀行A銀行承兌后交付給乙公司。5月15日,乙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并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5月25日,丁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戊公司。6月12日,戊公司向A銀行提示付款時,A銀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為由拒絕付款。 問:(1)簽發該票據必須記載的事項有哪些? (2)遭到A銀行拒絕后,戊能否向丙主張票據權利?為什么? (3)A銀行能否以甲公司存款不足為由拒絕付款,為什么? (4)假如A銀行付款后,可向甲公司主張哪些權利?



同學請稍等,解析正在路上
2023 12/14 18:08

三三老師 

2023 12/14 18:09
(1)簽發該票據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出票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三三老師 

2023 12/14 18:12
(2)戊不能向丙主張票據權利。因為丙在票據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A銀行不能以甲公司存款不足為由拒絕付款。因為甲公司開出的是銀行承兌匯票,一旦承兌,甲公司的付款責任就獨立于基礎交易而存在,A銀行必須應持票人的請求承兌并付款。
(4)A銀行付款后,可向甲公司主張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三三老師 

2023 12/14 18:12
以上是我的回答,方便的話請同學給個好評呢。

84784972 

2023 12/14 20:17
好的謝謝老師

三三老師 

2023 12/14 20:55
不客氣,有什么問題再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