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請教一下,建筑企業在項目地預繳時沒有扣減分包款后才預繳,這樣有稅務風險嗎?



同學您好, 建筑企業在項目地預繳時沒有扣減分包款后才預繳,可能會存在稅務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部分納稅人對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對跨市跨省項目納稅義務發生時未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或者收到預收款時未預繳稅款的情形。因此,建筑企業在項目地預繳時如果沒有扣減分包款后才預繳,可能會違反上述規定,從而存在稅務風險。
此外,如果建筑企業項目分布廣泛,不同地區的稅收政策不同,管控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工程項目稅務風險并降低其負面影響,是整體稅務風險管控的難點。因此,建筑企業需要加強稅務風險管理,確保在項目地預繳時按照規定進行扣減分包款后的預繳。
2023 12/19 1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