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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級經濟法中,哪些是決定需要股東表決權2/3以上,哪些是需過半數



學員朋友您好,在中級經濟法中,以下事項需要股東表決權2/3以上通過: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
變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事項。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繼續存續。
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合伙企業解散時清算人的確定。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需要經過其他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創立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以下事項則需要股東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選舉監事會主席。
創立大會的舉行,需要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并且決議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普通決議事項,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或分立等,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如需了解更多關于股東表決權的相關知識,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查閱經濟法相關書籍文獻,獲取更準確全面的信息。
2023 12/23 1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