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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同時約定按回購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應該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并與轉入方簽訂回購協議,協議規定企業將按固定價格或是按照原售價加上合理的資金…. 不應當終止確認。 這兩種情況看起來相似,但結果相反,有什么不同?區別在哪里?



這兩種情況的主要區別在于回購價格的計算基礎和回購協議的性質。
在第一種情況中,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同時約定按回購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這意味著,回購價格是基于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定的,而不是基于原售價或固定的價格。公允價值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它反映了金融資產在市場上的真實價值。因此,如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在回購日發生變化,回購價格也會相應調整。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回購價格是基于公允價值來確定的,因此企業承擔了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風險。換句話說,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根據會計原則,企業不應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因為它仍然承擔著該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
而在第二種情況中,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并與轉入方簽訂回購協議,協議規定企業將按照固定價格或是按照原售價加上合理的資金成本向轉入方回購原轉移的金融資產。這意味著,回購價格是基于原售價或固定價格加上一定的資金成本來確定的,而不是基于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回購價格是固定的或基于原售價加上一定的資金成本,因此企業沒有承擔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風險。換句話說,企業已經轉移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給轉入方。因此,根據會計原則,企業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因為它已經不再承擔該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
綜上所述,這兩種情況的主要區別在于回購價格的計算基礎和回購協議的性質。在第一種情況下,回購價格是基于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定的,企業仍然承擔著該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應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而在第二種情況下,回購價格是固定的或基于原售價加上一定的資金成本來確定的,企業已經轉移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給轉入方,因此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2024 02/20 1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