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企業重組中,收購/合并/分立方也轉讓出了資產、股份作為對價,為什么他們不作為財產轉讓的納稅人。



您好,文件要納稅的,特殊重組遞延納稅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一般性稅務處理:除特殊性稅務處理之外的情形;
2.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3)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4)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收購比例不低于50%)
(5)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股權支付不低于交易總額的85%)
股權支付不低于85%,強調股權支付部分沒有納稅能力,對這部分可以遞延納稅,剩下的不超過15%的非股權支付部分,需要當期立即納稅。
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否則不得按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
一般性稅務處理中,不同的納稅主體之間的交易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被收購方的股東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來納稅,而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時,可以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2024 02/25 09: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