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標記處為什么不寫代償物?



不寫代償物的原因可能是出于對法律公平正義原則的考慮,以及為了避免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 **公平正義原則**:如果雙方簽訂了代物清償協議,但在抵債物實際交付前合同不生效,那么一旦債務人無故不履行協議,由于合同尚未生效,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將難以受到法律的制裁。這種情況顯然不符合法律追求的公平與正義理念。
- **實踐操作問題**:代償物通常不是種類物,其單個價值是確定的,往往不能恰巧等同于舊債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障新債的履行不會出現價值上的偏差,是一個實際操作中的難題。
綜上所述,不寫入代償物的規定可能是為了確保法律的嚴肅性和執行力,同時也是為了避免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無法解決的矛盾和問題。此外,代償的本質是對存在本性缺失的補償,但這種補償可能會導致問題的復雜化,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不采用代償物可能是更為明智的選擇。
2024 02/28 19:03

84784972 

2024 02/28 19:34
那標藍的地方為什么不寫保險金、賠償金,是默認保險金、賠償金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無法區分嗎?

QQ老師 

2024 02/28 20:22
保險金和賠償金屬于是債務人在特定情況下獲得的收益,如果它們**已經交付給債務人并且無法與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區分開來**,那么在破產等法律程序中,通常會被納入債務人的財產進行統一處理。
具體來說,以下是對保險金和賠償金處理的幾種情形:
1. **保險金或賠償金已交付且無法區分**:如果保險金或賠償金已經支付給了債務人,并且與債務人的其他財產混合到無法區分的程度,那么這些資金通常會成為債務人財產的一部分。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這些資金將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 **保險金或賠償金未交付或可區分**:如果保險金、賠償金還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即便已經交付但能夠明確區分,權利人可以主張取回這部分資金。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權利人的請求。
3. **財產毀損、滅失的時間點**:如果財產毀損或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因此形成的債權將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如果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且是由于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的損害,產生的債務則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4. **共有財產的相關法律規定**:在債務人宣告破產時,共有財產的分割被視為法定事由。若因分割共有財產導致其他共有人受損,產生的債務可以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綜上所述,保險金和賠償金是否與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合并處理,取決于它們是否能被明確區分以及相關的具體情況。在無法區分的情況下,通常會默認這些收益成為債務人財產的一部分,并在法律程序中相應處理。

84784972 

2024 02/29 12:34
第4點共有財產的分割被視同什么的法定事由呢?是誰和誰的共有財產?

QQ老師 

2024 02/29 12:36
共有財產的分割被視同為**行使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并且共有財產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之間**的財產。
共有財產的分割在法律上被視為行使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的一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當共有人之間約定可以分割共有財產或者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提出分割請求,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礎喪失或存在重大理由時,也可以提出分割請求。
共有財產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產都享有所有權的情況。這包括公民與公民、法人與法人、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共有關系。具體來說,共有可以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前者是指共有人按照一定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后者則是共有人之間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
綜上所述,共有財產的分割是依據共有物分割請求權進行的法定行為,而共有財產本身涉及的是兩個或多個權利主體共有的某項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