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的當事人約定限制或禁止轉讓抵押財產安全并且已經將約定登記,如果抵押已經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主張不發生物權效力的時候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為什么已經交付或者登記后,主張不發生物權效力法院支持呢?



關于你提到的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的是物權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當事人約定限制或禁止轉讓抵押財產,并且已經將這個約定登記時,這就構成了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這樣的協議對于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都需要遵守這個約定。
但是,當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后,情況就變得有些復雜了。因為交付或登記在物權法中通常被視為物權變動的要件,也就是說,它們可以產生物權效力。然而,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存在限制或禁止轉讓的約定,并且這個約定已經登記,這就構成了一個例外情況。
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支持抵押權人主張不發生物權效力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既然雙方已經明確約定了限制或禁止轉讓,并且這個約定已經登記,那么法院就會認為這個約定是合法有效的,應該得到遵守。即使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登記,也不能改變這個約定的效力。
所以,法院支持抵押權人的主張,其實是在維護合同法的原則,即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約定。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抵押權人就可以隨意違反物權法的規定,而是在特定的、已經約定并登記的限制或禁止轉讓的情況下,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4 03/23 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