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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資產與合同負債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你好?
2017年《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首次提出合同資產,合同負債的概念,并要求中國境內外同時上市及境外上市,采用國際會計準則或者企業會計準則的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啟用,對于境內上市的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啟用。這也是為什么2020年頻繁發現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身影。
2017年《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第四十一條對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定義: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企業擁有的、無條件(即,僅取決于時間流逝)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列示。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業向客戶銷售兩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企業因已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于企業交付另一項商品的,企業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
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應收款項是一項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僅承擔信用風險。
合同資產: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合同資產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項權利除了時間流逝以外,還取決于其他條件,比如說合同約定。另外,合同資產要承擔信用風險,也有可能承擔履約等其他風險。
接下來舉個簡單例子: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空調并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約定2021年1月1日甲公司發出貨物,2021年1月5日安裝空調,并約定所有空調安裝完畢后支付貨款。
1月1日,甲公司如期發貨,雖然未到合同約定收款日期,但此時貨物已經發出,甲公司就享有收款權力,就記為一項合同資產,而不是應收賬款,因為合同約定是安裝完畢后支付貨款,也就是安裝完畢后,如果仍未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貨款,才能計提應收賬款。
借:合同資產-乙公司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1月5日,空調安裝完畢,乙公司未支付貨款。此時甲公司就可以對乙公司計提應收賬款了,因為合同約定是安裝完畢后支付貨款,符合合同約定,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貸:合同資產-乙公司
1月10日,乙公司支付貨款,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合同負債與預收賬款:
合同負債與預收賬款都是先收到錢,在提供貨物,區別在于收款時間在簽訂合同之前還是簽訂合同之后。在合同簽訂之前已收到的款項為預收賬款,合同簽訂后,已經收到的款項為合同負債。
舉個簡單例子:
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表達了想要購買空調的意愿,甲乙公司約定1月5日簽訂購銷合同,且甲公司為了表達誠意在1月1日支付了10%的貨款。
此時乙公司就應該把這10%的貨款計入預收賬款,因為收款時候沒有簽訂合同,所以不屬于合同負債。
1月1日乙公司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甲公司
若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表達了想要購買空調的意愿,甲乙公司約定1月5日簽訂購銷合同,且甲公司為了表達誠意在簽訂合同之后支付了10%的貨款。
此時乙公司就應該把這10%的貨款計入合同負債。
1月5日乙公司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合同負債-甲公司
2024 04/02 15: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