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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貨清償債務,適用收入會計準則還是債務重組準則?



以存貨清償債務時,應當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而非收入會計準則。這是因為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經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這種交易方式通常不屬于企業的日常活動,因此不適用收入準則。
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如果債務人使用存貨來清償債務,那么會計處理的重點應放在債務重組損益的確認和計量上,而不是存貨的銷售收入確認。根據債務重組準則,債務人應將所清償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存貨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024 04/15 16: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