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漏罪是先并后減,新罪是先減后并?怎么理解?為什么這么規定



《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024 04/28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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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29 11:10
能舉個例子嗎

藍小天老師 

2024 04/29 11:18
例如,小明因盜竊罪被判刑8個月,在刑罰執行第1個月時,小明的思想得到改造主動坦白了自己還曾犯有幫信罪,但當時并未被判刑。根據“先并后減”的原則,首先要將這兩項罪行按照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進行合并。若幫信罪刑期為6個月,合并后判決總刑期為1年,接著要從這1年中減去已經執行的1個月,即小明還需服刑11個月,從當前時刻計算。
再例如,小王因詐騙罪被判刑2年,已經服刑1年。在服刑期間,他又犯下了故意傷害罪,被判刑3年。按照“先減后并”的原則,首先要從前罪的原判刑期2年中減去已經執行的1年,得到剩余刑期1年。然后,將剩余刑期1年與新罪判決刑期3年進行并罰。根據法律規定,合并判決刑期為3年6個月,因此小王還需繼續服刑3年6個月,則總刑期達到4年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