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合議庭和獨任審理只有這種訴訟審理方式吧?一審可以不用合議庭,但是二審必須是合議庭是這樣嗎?



合議庭是指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這種方式適用于審理較為復雜或重大的案件,可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準確性。而獨任審理則是由審判員一人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這種方式適用于簡單的案件,可以節省時間和資源。
在一審程序中,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復雜程度,選擇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然而,對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上訴和抗訴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審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以及法院受理的強制醫療申請,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在二審程序中,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原則上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然而,如果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因此,二審并不一定是合議庭審理,是否采用合議庭審理方式,需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具體情況來確定。
2024 04/29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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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29 11:32
意思一審和二審都是不是必須要組成合議庭,要根據情況?但是二審不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嗎?不得組成合議庭嗎?

敏敏老師. 

2024 04/29 14:22
一審和二審的審理形式確實存在不同,這主要取決于案件的性質和復雜程度。
在一審中,審理形式比較靈活。對于民事案件,如果案情簡單、事實清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而對于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案件,則通常需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或者全部由審判員組成,且人數必須是單數。
至于二審,情況則有所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案件通常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不存在簡易程序。這意味著在二審階段,案件一般都會由多名審判員共同審理,以確保審理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然而,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二審的部分案件審理形式進行了調整。特別是對于那些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如果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并且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這一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允許二審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但前提是滿足一定的條件,并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同意。
綜上所述,雖然一審和二審在是否必須組成合議庭的問題上存在差異,但二審并不是絕對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在特定條件下,二審案件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然而,這種情況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