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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在簽訂以物抵債的協議之前,只是一個普通的沒有擔保協議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債務人沒有優先受償權。簽訂了以物抵債的協議后,必須是轉移了財產占有權,才能有優先受償權。這樣理解對嗎?



你好,這個理解是對的,也就是讓與擔保,財產權利轉移的,才有有限受償權
2024 05/06 15:27

也就是說,在簽訂以物抵債的協議之前,只是一個普通的沒有擔保協議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債務人沒有優先受償權。簽訂了以物抵債的協議后,必須是轉移了財產占有權,才能有優先受償權。這樣理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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