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老師請幫忙看下我的問題 都擬取消收購計劃并公告了,還需要再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嗎?如果不需要,也談不上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的說法。



如果已經擬取消收購計劃并進行了公告,就不需要再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了。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收購人自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起60日內,未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應當在期滿后次一個工作日通知被收購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收購人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2024 07/06 1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