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企業破產法所列不得抵消情形的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抵消,債務人管理人以抵消存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情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于抵消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什么意思



這句話的意思是:對于《企業破產法》第40條所列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如果該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進行抵銷,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的管理人以存在《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提出異議時,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如果用于抵銷的債權數額大于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財產的價值,那么這種抵銷就不被允許了。
例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為100萬元,而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財產價值為80萬元。如果該債權人想用這100萬元的債權去抵銷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那么其中80萬元的抵銷可能會得到法院支持,因為這部分沒有超過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而超出的20萬元(100萬元 - 80萬元),由于大于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就不能進行抵銷。
這樣規定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防止債權人通過抵銷行為獲得超出其應得的利益,從而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以及破產程序的公平進行。
2024 07/12 21:50

84784994 

2024 07/12 22:07
債務人不享有的優先購買權是指什么

云苓老師 

2024 07/12 22:40
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不享有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破產企業(即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處置,如拍賣、變賣、轉讓等時,破產企業作為債務人本身,不能憑借其債務人的身份,優先于其他潛在購買者去購買這些財產。
比如在破產清算中,破產企業的房產要進行拍賣出售,破產企業不能優先于其他參與競拍的主體,以同等條件或優先條件去購買該房產。破產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公平、有序地將破產企業的財產變現并分配給各債權人,以實現債權的公平清償,所以債務人通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