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幫忙總結下,分別對應不同的情形,比如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關于撤銷的各種考點,比如什么情況管理人可取回物,什么情況下管理人不可再取回這個物,如果取回了,已經支付的價款是否需要區別合同訂立時間進而判斷是普通破產債權還是共益債務。 在好幾處位置看到需要看處分時點,進而判斷是普通破產債權還是共益債務。但是有些好像就不用看合同的發生時間,都可以作為共益債務申報,比如據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管理人的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的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當依法返還從對方獲取的財產或者價款。因撤銷該交易,對于債務人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債務,受讓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塊知識點比較混亂,麻煩老師幫忙總結下



一、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取回權
管理人可取回物的情況:
未完全履行付款義務:在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全部價款前,若出賣人破產,出賣人管理人(或破產清算人)有權依據所有權保留條款取回標的物。這是因為所有權尚未轉移給買受人,出賣人仍保留所有權。
買受人違約:買受人存在其他嚴重違約行為,影響合同繼續履行的,出賣人管理人也有權取回標的物。
管理人不可再取回物的情況:
買受人已完全履行付款義務:此時,買受人已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管理人無權取回。
合同被合法解除但買受人已支付合理對價: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合同被解除,如果買受人已經支付了合理對價且標的物已交付,可能視為買受人已善意取得所有權,出賣人管理人無法取回。
二、撤銷權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的行使:
管理人有權對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債務人進行的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的交易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撤銷后的財產返還:
買賣雙方應依法返還從對方獲取的財產或價款。這是撤銷權的直接法律后果。
價款的性質區分:
普通破產債權:如果交易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且管理人撤銷該交易時,買受人已支付的價款,通常作為普通破產債權處理。這是因為該債權發生在破產受理前,不直接服務于破產程序中的財產增值或債務清償。
共益債務:若交易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且管理人為維護全體債權人利益而撤銷該交易,買受人請求返還的價款可視為共益債務。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負擔的債務,其清償順序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
特殊規定:如您提到的,某些情況下,即使交易發生在破產受理前,但基于法律特別規定(如直接規定為共益債務或基于公平原則),買受人請求返還的價款也可能被認定為共益債務。
總結
取回權:主要關注所有權歸屬及買受人付款情況。
撤銷權:涉及交易合理性的判斷及撤銷后的財產返還。
債權性質:需結合交易時間、破產程序階段及法律規定,區分普通破產債權與共益債務。
2024 07/14 15:44

84785028 

2024 07/14 16:46
樸老師回答我的問題哈,新的提問哈

樸老師 

2024 07/14 17:05
好的,我去看看找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