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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范圍和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范圍分別是什么?有哪些區別?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2.?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
3.?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范圍更廣泛,比如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也要視同銷售。
2.?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增值稅可能視同銷售,而企業所得稅一般不視同銷售,除非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
2024 08/02 1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