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那是不是可以這么理解呢: 在債務人和保證人均破產,且債權人在兩邊都申報了破產債權的情況下:保證人履行了保證義務以后,沒有代位求償權。 但若債權人未申報破產債權,而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清償后是有代位求償權的。 即代位求償權的有無,要看債權人有沒有找債務人履行義務?



這種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確的。
在債務人和保證人均破產,且債權人在兩邊都申報了破產債權的情況下,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后沒有代位求償權,這是因為此時債權人已經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按照破產程序進行分配,保證人的代償行為不能再賦予其代位求償權,以避免重復受償和法律關系的混亂。
例如,甲是債務人,乙是保證人,都破產了,債權人丙在甲和乙的破產程序中都申報了債權。假設乙履行了保證義務,由于丙已經在甲的破產程序中申報了債權,乙就不能再代位求償。
而當債權人未申報破產債權,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清償后有代位求償權。這是為了保障保證人在履行義務后的合法權益。
比如,同樣是甲、乙、丙的例子,丙沒有在甲的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而是讓乙承擔保證責任,乙清償后,就有權向甲代位求償。
總的來說,代位求償權的有無,在這種復雜的破產情形下,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債權人是否向債務人申報破產債權,也就是是否找債務人履行義務。但實際情況可能會更加復雜,還需要綜合考慮法律的具體規定和破產程序的相關要求。
2024 08/02 1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