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人保+物保的,講義上寫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里也沒區分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啊?



1.對于人保和物保并存且物保由第三人提供的情況:通常來說,債權人可以選擇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里確實沒有嚴格區分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這是因為在這種混合擔保的情形下,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債權人都有權利根據具體情況和自身利益考量來選擇實現債權的方式。
2.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在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上是有區別的。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人則沒有先訴抗辯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不過在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混合擔保中:雖然債權人有選擇的權利,但最終實現債權的方式和順序可能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比如擔保合同的具體約定、各擔保方的實際履行能力、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判斷等。
例如,在一個實際的借貸案例中,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擔保,同時還有保證人提供保證。如果債權人認為通過實現物的擔保更便捷高效,就可以先選擇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但如果物的擔保在實現過程中存在困難或障礙,債權人也可以選擇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不管這個保證人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當然,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可能會在先訴抗辯權的范圍內主張相應的權利。
2024 08/06 1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