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一般納稅人建筑公司,某跨地市項目去年只開了一個外經證,2024年5月本項目3%稅率開票,沒有預繳稅款,現在再預繳稅款可以嗎?2024年7月本項目又開票9%稅率,一個外經證可以開不同的稅率嗎



一般來說,建筑公司跨地區項目應在開票前預繳稅款,但如果 2024 年 5 月開票時未預繳,現在補繳通常是可以的,但可能需要承擔逾期繳納的滯納金等。
一個外經證可以開具不同稅率的發票,具體稅率應根據業務類型和稅收政策來確定。比如,清包工等簡易計稅項目適用 3%的稅率,而一般計稅項目可能適用 9%的稅率。
2024 08/08 11:41

84785016 

2024 08/08 11:52
老師好!雖然5月跨地市項目開票了沒有預繳稅款,但是我們沒有欠稅,是6月報稅期全部交給當地稅務局了,只是沒有預繳,老師,這種的也有滯納金嗎?
這個項目本來是有一個合同,合同注明的是9%稅率,就用這個合同辦的外經證,財務沒注意看,給開成3%稅率了,這個合同跟稅率對不上,后來又重新做了3%稅率的合同,那這個需要重新申請外經證嗎,如果再申請了外經證能開9%稅率的發票嗎

藍小天老師 

2024 08/08 11:57
以下分別來分析:
關于是否有滯納金問題:
如果在5月應該預繳但未預繳,6月報稅期在機構所在地(當地稅務局)繳納了本該異地預繳的稅款,如果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和征管流程:
1. 通常是存在未按規定預繳的問題,稅務機關有可能會認定從應該預繳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計算滯納金。
2. 但如果當地稅務機關在執行過程中考慮到特殊情況(比如企業能說明合理原因、首次發生、稅務機關自身對政策宣傳輔導不到位等因素),且稅務機關有一定的裁量空間,也有可能不征收滯納金。
關于合同和稅率以及外經證問題:
1. 合同與稅率不一致,如果業務實質符合簡易計稅(比如是清包工、甲供材等符合簡易計稅的情形等),那么重新做3%稅率合同后,在合同層面和稅務處理層面基本匹配,從業務和稅務合規角度問題不大。如果業務實質不符合簡易計稅而開了3%,則存在稅務風險。
2. 如果后續業務還是在異地且之前的外經證已經使用(用于開具了3%發票等),那么通常是需要重新申請外經證的。
3. 至于能不能開9%稅率發票,如果業務實際情況符合一般計稅方式(非簡易計稅項目),在重新申請外經證后,按正常程序和稅務規定,是可以開具9%稅率發票的,但如果業務本身屬于簡易計稅范圍,那就不能開具9%稅率發票而只能開3%(或現在特殊時期的優惠稅率等) 。如果之前錯誤地按3%開具發票且開具有誤發票已跨月等情況,建議考慮按規定沖紅后重新開具(符合條件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