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個稅申報稅局會要求我們,一定要報實際收到的工資報嗎,就像現在8月報的個稅是7月收到的工資,這個工資實際是6月的,如果8月報7月的,7月工資實際8月支付??梢赃@樣申報嗎?



對的是的,按照政策是怎么做?
2024 08/08 17:57

郭老師 

2024 08/08 17:57
你第二種方法的這個,只要你員工不申訴,因為你提前申報的個稅相當于是沒有發放就申報了。你員工那邊不申訴,你稅務局一般不會管的。

84785041 

2024 08/08 18:07
因為這樣數就不亂,2024年1-12月的工資,我在2025年1月就報完,可以很清楚的看到1-12月的工資總額,申報殘保金取數也方便。如果員工舉報的話,我下個月也會發給他,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都會發完去年的工資了,這個做法好像很多單位都是這么報的

郭老師 

2024 08/08 18:08
可以的,大部分企業這么做是因為2019年之前都是這么要求的,后期改了他們不知道。

84785041 

2024 08/08 20:14
后期改的,有相關文件嗎?我們都不懂

郭老師 

2024 08/08 20:24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次月15日內辦理申報。
2、如果扣繳單位前期未按上述規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當月申報并繳納”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將扣繳申報期限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3、如果沒有按照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當2019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扣繳單位申報期限有差異,就會產生數據歸集交叉,對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有所影響。

84785041 

2024 08/08 20:35
看得有點懵,我再研究下,謝謝老師

郭老師 

2024 08/08 20:35
可以的
可以在看下的

84785041 

2024 08/09 09:34
老師我查了2019年之前的修訂,最近的是2011年的,這個說到計征,計征的意思就是我們單位現在申報的方式對嗎,8月報7月未收到7月工資,這個是按屬期申報,同時跟賬上相符。2018年之后2019年1月實施,修訂重點以”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內申報個稅,也就是8月報7月收到6月工資。2011年與2018年的區別是這樣理解嗎?

郭老師 

2024 08/09 09:36
你好,現在沒有分次的,只有按月的。

84785041 

2024 08/09 09:54
我沒有說到分次?。恳恢闭f的是月,2019年修訂后按實際取得報個稅,之前的話可以計征,也就是按賬上計提的當月工資申報?只是問我的這樣理解對嗎?

郭老師 

2024 08/09 09:57
2019年修訂后按實際取得報個稅,之前的話可以計征,也就是按賬上計提的當月工資申報?
理解的不對

郭老師 

2024 08/09 09:57
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當月申報并繳納”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將扣繳申報期限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我昨天給你發了這個
你看下
這句話支付的月度中了15日以內。這個就是支付的次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