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樸老師不要回答我的問題,其他老師回答我的問題,謝謝啦! 問題:撤銷權除斥期間的問題 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 起1年,后面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 起5年內沒有行使攤銷權,這二條怎么理解啊,感覺相互矛盾啊 答:不矛盾。“受脅迫方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 1 年” 是針對因脅迫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行使撤銷權的時間限制。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 5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是一個更長的除斥期間,適用于各種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這兩個條款并不矛盾,它們是并存的。受脅迫方需要在兩個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超過任何一個期限,撤銷權都會喪失。 問題:被脅迫方1年內要行使撤銷權,就不存在5年這個問題了呀



雖然受脅迫方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要行使撤銷權,但并不意味著就不存在五年這個期限的問題。
一方面,對于受脅迫的情況,給予了相對較短的一年除斥期間,是考慮到受脅迫方處于較為不利的地位,需要盡快使其擺脫受脅迫的狀態所作出的規定,以促使受脅迫方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另一方面,五年的除斥期間是一個更廣泛的兜底規定,適用于各種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受脅迫方在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而該民事法律行為又屬于可撤銷的其他情形,那么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當事人仍需考慮五年這個較長的除斥期間是否屆滿。如果在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無論何種可撤銷的情形,撤銷權都將喪失。
總之,兩個期限分別從不同角度對撤銷權的行使進行限制,共同構成了較為完整的撤銷權行使時間框架
2024 09/19 15:50

84785028 

2024 09/19 15:54
老師,不要你一個人都回答了我的問題,我也要聽聽其他老師的意見呢

樸老師 

2024 09/19 15:55
你重新提問看看其他老師接手嗎
試試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