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60天怎樣起算,比如3.1收到處罰決定書,3.20先解繳稅款或進行了稅收擔保,從哪天起算,這兩個題有點矛盾呀



同學你好
稍等我看看
2024 10/02 00:27

樸老師 

2024 10/02 06:32
如果3月1日收到處罰決定書,3月20日先解繳稅款或進行了稅收擔保,對于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起算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一般情況:
- 如果是納稅爭議類的行政行為,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所以這種情況下,應從稅務機關確認你繳納稅款或稅收擔保完成之日起算60天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2.?特殊情況:
- 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