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好,請教下您,我這邊給員工帶交的個人所得稅是做在“其他應付款-代扣交個人所得稅”科目,在10月份已經替員工交了個人所得稅,是從11月份工資里面扣,但是員工11月份已經離職,現在也通知員工補交了10月份的個稅,我現在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 80元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交個人所得稅 80元,這樣可以嗎



這樣做是可以的。你之前替員工繳納個稅時,其他應付款 - 代扣交個人所得稅科目余額在借方,現在員工補交稅款,收到銀行存款并沖減該科目的借方余額,能正確反映這筆代扣代繳業務的資金往來情況。
2024 11/21 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