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出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乙 ,乙給丙時寫上不得轉讓,乙又給戊寫上一定的條件,這張匯票,最后的被背書人說是戊,老師,這個我不能理解,能講解下嗎



- 票據法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所以乙對戊背書時寫的條件是無效的,戊依然可以取得票據權利,只要戊是符合背書的形式要件等法定要求,就可以成為最后的被背書人,享有票據權利。
2024 12/30 16:31

84784994 

2024 12/30 16:32
不是寫了不能轉讓嗎,還有就是有條件的銀行承兌匯票,算是無效的匯票。我的理解是,戊去找銀行,銀行可以拒絕不是嘛

阿宇老師 

2024 12/30 16:33
- 當乙在背書轉讓給丙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這屬于限制背書。這種情況下,丙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乙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也就是丙之后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丙的背書轉讓行為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