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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選項B母子公司之間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關于股權、資產劃轉”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因此,僅僅根據描述是無法判斷貴公司是否“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需要企業自己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滿足財稅〔2014〕109號的上述規定,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從而實現免交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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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