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第三條,為什么還需賠償經濟補償金?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經濟法基礎的問題,建議您到初級答疑板進行提問。
祝您學習愉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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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