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企業2020年1月接收固定資產,2年后的2022年1月才入賬, 問題:1.那么,對于該固定資產,是否可以在2022年補充計提2020年到2021年期間的折舊費用? 2.如果不可以補充計提折舊,會計和稅務上,應該怎么處理?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這應該作為前期差錯更正處理,進行追溯調整,更正時,應該補提前2年漏提的折舊,調減相關應交所得稅。
祝您學習愉快!
這應該作為前期差錯更正處理,進行追溯調整,更正時,應該補提前2年漏提的折舊,調減相關應交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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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1:45

丟了玉兔的嫦娥 

07/15 07:48
1.這種情況下,可以進行前期差錯更正處理,進行追溯調整,更正企業所得稅,這樣進行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依據分別有哪些?
2.這里的更正和追溯調整,會計和稅務的處理規定一模一樣,沒有稅會差異嗎?
3.假設補提2020年折舊100萬元,那么
進行前期差錯更正處理,進行追溯調整,更正企業所得稅等業務涉及的會計分錄是怎樣的?追溯調整,需要填報企業所得稅哪些表和行次?

王一老師 

07/15 07:48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盤盈的固定資產,一般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1)如果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2)如果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即對于盤盈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會計與稅法一致,不存在財稅差異。
2.這里沒有稅會差異
3..盤盈的固定資產應該計提折舊,盤盈的固定資產稅法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則盤盈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不得計算折舊扣除范圍內。
祝您學習愉快!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盤盈的固定資產,一般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1)如果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2)如果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即對于盤盈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會計與稅法一致,不存在財稅差異。
2.這里沒有稅會差異
3..盤盈的固定資產應該計提折舊,盤盈的固定資產稅法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則盤盈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不得計算折舊扣除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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