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這道題的做題思路是什么呀,看都看不懂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為了利用稅收協定,一些跨國公司會在一些避稅地設立“導管公司”,如英屬維爾京群島、毛里求斯等地,以享受當地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這些地方共同的特點是對來源于其境外的收入不征稅或稅率極低,可以達到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的目的。為了規避這種情況,對來源于其境外的收入不征稅或稅率極低的情況,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否則國家的稅收利益會減少。
參考這個思路,理解一下。
1.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1)申請人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有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雖未約定義務但已形成支付事實的情形。
(2)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
(3)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4)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5)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祝您學習愉快!
07/18 1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