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老師: 1、如果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債權人才可主張合同保全的撤銷權, 比如甲乙簽訂了買賣合同,最后乙欠甲貨款不還,乙為了逃避還款,把公司資產轉移給了丙,如果丙知道或應當知道乙還欠甲的錢 乙這么做是為了不還欠。 那么甲才可以行駛撤銷權,不讓乙把公司資產轉給丙。 這樣理解對嗎? 2、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則不用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就可主張合同保全的撤銷權。 比如甲贈送乙一輛車,要求乙自己使用 不得轉讓給丙, 后來甲發現了乙 把車私自轉給了丙。 不管丙是否善意,,甲都可以從丙那里收回這輛車。 這么理解對嗎?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是的,以上理解是正確的。
祝您學習愉快!
是的,以上理解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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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