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5月1日,甲為向乙借款,以自有珠寶為乙設立抵押權,簽訂了抵押合同,并已辦理抵押登記。5月5日,丙以合理價格購得該珠寶。 書上說,“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書上還說“正常經營買受人屬于物權的追及效力受限的情形”。這兩次是否矛盾?那么若甲還不上錢,乙到底可不可以行使抵押權?那丙到底是不是善意第三人呢?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不矛盾。丙在正常經營活動中以合理價格購得珠寶,屬于正常買受人,即使珠寶已登記抵押,也不能對抗丙。因此,若甲還不上錢,乙可以行使抵押權,但不能對丙的珠寶主張權利。丙在這種情況下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正常買受人。
祝您學習愉快!
不矛盾。丙在正常經營活動中以合理價格購得珠寶,屬于正常買受人,即使珠寶已登記抵押,也不能對抗丙。因此,若甲還不上錢,乙可以行使抵押權,但不能對丙的珠寶主張權利。丙在這種情況下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正常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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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20:59
m93365518 

10/29 15:47
老師,怎么區別善意第三人和正常經營買受人?

郭鋒老師 

10/29 15:47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交易的一方,強調的是不知情;
而正常經營買受人是在正常的商業活動中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物品,并且已經取得了該物品。
祝您學習愉快!m93365518 

10/29 17:17
像本題,若未提及丙是不知情,則默認丙是正常經營買受人嗎?

郭鋒老師 

10/29 17:17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如果未特別說明丙是否知情,通常會默認丙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合理價格在正常商業活動中購買了物品,即默認為正常經營買受人。
祝您學習愉快!
如果未特別說明丙是否知情,通常會默認丙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合理價格在正常商業活動中購買了物品,即默認為正常經營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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