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包括股權轉讓、股息),按照“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請問1和2政策有矛盾嗎,一家創投合伙企業投資了一般企業A同時投資了初創科技型企業B,納稅年度內同時取得A、B股息收入,這樣合伙人該按什么稅率納稅?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和2的政策并不矛盾。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外部獲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確實不并入企業的收入中,而是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來處理,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創投企業選擇按照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方式,則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創投企業獲得的所有類型收益(包括股權轉讓和股息等),都應當合并計算為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來繳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從一般企業和初創科技型企業取得的股息收入,也應按照“經營所得”項目進行納稅。所以,對于你提到的情況,如果這家創投合伙企業選擇了按年度整體核算的方式,則其合伙人從A和B兩家企業獲得的所有股息收入都應當合并到經營所得中,并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祝您學習愉快!
1和2的政策并不矛盾。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外部獲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確實不并入企業的收入中,而是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來處理,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創投企業選擇按照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方式,則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創投企業獲得的所有類型收益(包括股權轉讓和股息等),都應當合并計算為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來繳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從一般企業和初創科技型企業取得的股息收入,也應按照“經營所得”項目進行納稅。所以,對于你提到的情況,如果這家創投合伙企業選擇了按年度整體核算的方式,則其合伙人從A和B兩家企業獲得的所有股息收入都應當合并到經營所得中,并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祝您學習愉快!
05/14 09:35

santafinal 

05/15 09:05
不是A、B分別適用1和2的政策嗎,2的政策要求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

范老師 

05/15 10:54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家創投合伙企業投資了一般企業A同時投資了初創科技型企業B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外部獲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確實不并入企業的收入中,而是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來處理,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如何處理,老師給您舉例說明下:
如果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主體干和法人合伙人共用:
(1)假設張先生2022年從合伙企業A分回收益600萬元,則張先生可以從經營所得中抵扣的金額=1000×50%×70%=350(萬元),余下的250萬元(600-350)按照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如果從合伙企業A分回收益不是600萬元,而是200萬元,350萬元>分回的200萬元,當年只能抵扣200萬元,不足抵扣的150萬元可以在以后年度從合伙企業A分回的收益中抵扣。
祝您學習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