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為研發(fā)新項目發(fā)生研究階段支出300萬元,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當期可以稅前扣除的研究費用金額為600萬元,為什么這種情況計稅基礎和賬面無差異?為什么不將這300視為遞延所得稅?稅法多扣的300萬去哪里了?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因為研究階段的費用化支出在會計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則允許這部分支出加計扣除,是本期就直接加計扣除,將來不會轉回,不是暫時性差異。因此,計稅基礎和賬面價值無差異,不需要視為遞延所得稅。稅法多扣的300萬在本期直接扣除,不涉及將來轉回。
祝您學習愉快!
因為研究階段的費用化支出在會計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則允許這部分支出加計扣除,是本期就直接加計扣除,將來不會轉回,不是暫時性差異。因此,計稅基礎和賬面價值無差異,不需要視為遞延所得稅。稅法多扣的300萬在本期直接扣除,不涉及將來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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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1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