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鄉政府將村委會擁有產權的水電站承包給個人甲,甲還是以原水電站的身份申報繳稅,合同的甲方有兩個:鄉政府和村委會。問題:1.該業務是否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2.增值稅按照哪個品目繳稅?租賃還是無形資產轉讓還是其他?3.企業所得稅,鄉政府和村委會做為納稅主體,有哪些不同?4.是否需要開具發票?5.開具發票的購買方是該個人甲?還是該水電站?6.水電站一般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方如果開具發票,是否可以按照3降1的規定開具1個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合同約定“出租水電站承包經營權”和約定“出租水電站”,在處理稅務方面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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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7:51

丟了玉兔的嫦娥 

07/24 19:56
1.承包業務本身不涉及增值稅,在2016年36號或者其它文里面有沒有依據?
2.如果不開具票據,水電站就無法取得票據,那么水電站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就沒辦法扣除該筆承包費用了,這個問題怎么處理?
3.如果水電站土地性質是集體的,由誰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丟了玉兔的嫦娥 

07/24 19:58
4.如果水電站土地性質是國有的,由誰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5.這種情況,水電站涉及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是由該自然人甲繳納還是由水電站繳納?
6.村委會是否具有土地性質為國有的水電站產權主體身份資格?

郭老師 

07/2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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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07/25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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