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下老師,中會的知識點,麻煩幫我屢下這個不明白,一會1年一會5年的?



同學您好,你可以這樣理解:就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未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申請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如果這個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后才知道的那么就不予受理,不動產除外。
02/26 11:21

m11717666 

02/26 11:30
就是五年后知道了也不能再復議了 五年內都可以

樂伊老師 

02/26 11:32
是的,5年內自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開始算1年內,如果在第一年就知道了,到第3年再申請也是不可以的。

m11717666 

02/26 11:58
明白了,知道的最長期限五年,五年內知道了就一年,五年外知道了也不行

樂伊老師 

02/26 12:02
對的同學,是這樣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