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 同一地級市內跨縣、區設立的總分支機構,總分機構實行統一核算,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納稅,總分機構的增值稅獨立核算,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為小規模納稅人,分支機構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分支機構的銷售回款收到分支機構的銀行賬戶。總機構沒有沒有自己的銷售業務,請問總機構向分支機構平價調撥商品是否有納稅風險?分支機構經營場地是由總機構統一向外租賃的,由總機構簽訂的租賃合同,請問租賃場地應該開具分支機構名稱的發票還是總機構名稱的發票?租賃費發票開具的是總機構的抬頭,那么該租賃費能否從分支機構銀行賬戶支付;實際經營業務中收到的分支機構抬頭的發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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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16:22

樸老師 

05/20 16:25
同一地級市內跨縣、區移送貨物,增值稅方面不屬于視同銷售范圍,無增值稅納稅風險;企業所得稅方面,總分機構匯總納稅,資產轉移屬于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無企業所得稅納稅風險。
租賃場地發票抬頭及相關問題
發票抬頭:通常應開總機構名稱,若有協議證明場地由分支機構使用,也可開分支機構名稱。
?費用支付:雖發票開總機構抬頭,但若有合理說明和內部審批,可從分支機構賬戶支付。
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納稅時,分支機構抬頭的發票,只要能證明費用與生產經營有關,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