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聯營企業取得銷售利潤分成需要給對方開票嗎? 我公司A是小規模納稅人和B公司,合作聯營經營銷售商品,進貨銷售所有賬務和成本票都是在B公司那邊入賬的,我們提供場地和人員經營,沒有任何成本發票,寫的聯營協議按利潤8成收款,然后B公司按銷售收入減去經營成本費用后利潤,再扣除稅款,再按稅后利潤給我們打的稅后利潤2萬,現在B公司要求我們A公司按2萬開票給他們?這個應該開票嗎?這個是不是算聯營投資收益不需要開票給B公司呀? 如果需要開票,開票選擇什么內容呢



A公司取得的聯營利潤分成通常不需要給B公司開票。該利潤分成屬于投資收益性質,沒有實際增值稅應稅行為,應以B公司分紅決議等文件和銀行回單等作為原始憑證入賬。但如果聯營協議約定A公司收取固定利潤,不承擔經營風險,則可能需按“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或“現代服務-其他現代服務”等開票。
07/23 16:45

19192156 

07/23 17:38
我們這個聯營,并沒有互相入股,只有一個協議按利潤分成,是只能按收入開票了嗎

樸老師 

07/23 17:51
同學你好
對的,是這樣的

19192156 

07/24 02:32
聯營協議約定我們按固定比例利潤分成,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是屬于按現代服務開票嗎,這種實際屬于提供什么服務呀

樸老師 

07/24 06:33
這種“按固定比例利潤分成、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約定,本質是資金出借(類貸款)行為,不屬于現代服務。
從稅務看,屬于“貸款服務”應稅范圍(若為企業,一般納稅人按6%開票 ;小規模納稅人3%或1% ,且貸款服務進項不可抵扣 ),區別于強調經營參與、智力/人力投入的現代服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