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麻煩解答下關于總部匯總納稅,分公司納稅分配比例是否有什么強制性規定,或者注意事項之類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號),總部匯總納稅時分公司納稅分配比例有明確的強制性規定
07/28 11:52

宋生老師 

07/28 11:52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 0.35、0.35、0.30。計算公式為: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 / 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 / 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 / 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