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20年5月,甲公司對其部分業務信息系統和財務信息系統進行了升級,與采購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因此發生變化。考慮到審計效率,A注冊會計師僅測試了變更之后的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這個做法為什么是恰當的?控制發生變化時不是應當分別測試嗎



而對于內部控制審計來說,由于是針對特定基準日控制運行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則如果新控制實現了相關控制目標,且運行了足夠長的時間,注冊會計師能夠通過對該控制進行測試評價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則無須測試被取代的控制。
2022 05/20 18:09

yany2013 

2022 05/20 18:21
謝謝老師!

注會會計老師 

2022 05/20 18:26
不客氣,祝您學習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