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中資產收購,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那不應該以6000為計稅基礎嗎?



你好,因為拍的圖片我看不清楚,所以抱歉不好回復。
2022 08/22 13:46

Rainbow老師 

2022 08/22 14:22
你好,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中資產收購,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那不應該以6000為計稅基礎嗎?---上述交易中非股權支付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250=1000/8000*(8000-6000),所以收購方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資產的計稅基礎=該部分資產原有計稅基礎+處置所得=6000+250=625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