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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中予以補稅的減免稅貨物,有兩個公式,一個按月算,一個按天算,有啥區別呢



不同的情形規定不一樣,分別掌握即可,參考下面內容:
1.減免稅貨物因轉讓、提前解除監管以及減免稅申請人發生主體變更、終止情形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補征稅款的,補稅的完稅價格以貨物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
補稅的完稅價格=減免稅貨物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1-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監管年限×12)]
2.減免稅申請人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需要補繳稅款的,補稅的完稅價格以貨物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為基礎,按照需要補交稅款的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
補稅的完稅價格=減免稅貨物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監管年限×365)]
2022 12/16 10:06

m3993_71018 

2022 12/16 10:08
這兩種情況有啥區別,幫忙解釋一下,感覺意思差不多,為啥一個按月,一個按天算

稅法老師 

2022 12/16 20:32
這是政策的規定,建議直接記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