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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合同,牽頭方為設備方,另一方為施工方。合同簽訂時,分別約定了設備款與施工款,但作為混銷合同稅率定為了9%,且牽頭單位只能開13%的設備款無法開9%的工程款。付款不能只付給施工方,因為施工方不是聯合體牽頭方。請問要如何處理開票問題,甲方能否分別收13%與9%的票,與合同約定的9%不一致是否存在稅務風險,應該如何規避。



同學你好
按實際業務來開票就可以了
2023 05/25 10:50

聯合體合同,牽頭方為設備方,另一方為施工方。合同簽訂時,分別約定了設備款與施工款,但作為混銷合同稅率定為了9%,且牽頭單位只能開13%的設備款無法開9%的工程款。付款不能只付給施工方,因為施工方不是聯合體牽頭方。請問要如何處理開票問題,甲方能否分別收13%與9%的票,與合同約定的9%不一致是否存在稅務風險,應該如何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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