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個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從企業中取得了10萬的報酬(一直按薪金所得申報個稅),企業目前虧損30萬。目前個稅系統升級無法再按照薪金所得申報個稅,只能按經營所得申報,現在拿不準的是合伙人申報個稅時,其經營所得是否應該包含這10萬元已經取得的報酬,合伙企業虧損時(即使將合伙人取得的報酬10萬元還原后仍然虧損20萬)合伙人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伙企業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應比照“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另外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因此,如果將合伙人取得的報酬10萬元還原后仍然虧損20萬,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3 10/20 1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