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我還想問一下是以發出貨物客戶驗收的時點確認收入,還是以開出增值稅發票的時點確認收入?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要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因此,一般來說,收入的確認時點應以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為準,即以發出貨物并經過客戶驗收的時點確認收入。同時,開出增值稅發票并不直接影響收入的確認時點。但請注意,具體的確認時點可能會因企業的具體業務模式、合同約定等情況而有所不同,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2023 10/27 1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