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甲公司持有某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成本為80 000元,2018年年末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0 000元;甲公司2018年因產品售后服務確認了100 000元的預計負債。除上述項目外,甲公司其他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不存在差異。甲公司2018年的會計利潤為600 000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期初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均無余額。 要求: (1)計算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及所得稅費用項目金額。 (2)編制2018年確認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



您好 稍等 解答過程中
2023 12/24 17:45

朱小慧老師 

2023 12/24 17:49
(1)應納稅所得額=600 000+100 000=700 000(元)
應交所得稅=700 000*25%=175 000(元)
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的賬面價值是100 000元,計稅基礎是80 000元,所以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00 000-80 000=20 000(元)
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是100 000元,計稅基礎是0,所以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0 000-0=100 000(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100 000*25%=25000(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20 000*25%=5000(元)
所得稅費用=175 000-25 000=150 000(元)
其他權益工具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不影響所得稅費用,而是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2)
借:所得稅費用 150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2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175 000
借:其他綜合收益 5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