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紅圈里的!老師,提示1說除了進出口退稅上面寫的都是財政性資金,是不征稅收入!!提示2說財政性資金屬于國家投資和使用后歸還本金的都進去收入交稅。怎么那么矛盾呢



你好,出口退稅的本質就是企業代墊了免稅銷售是采購的進項稅額,再按要求退還給企業,你在付款的時候已經付給了你的上游,所以不算財政性資金,這種結論性的內容為了應付考試,最好是記住
2024 04/22 16:21

84784976 

2024 04/22 16:29
提示1里說的不用交稅的,在提示2里又說要交稅呀!我是哪里理解錯了嗎?老師

沈潔老師 

2024 04/22 16:48
你好,不矛盾的,你看一下國稅的這個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 (一)財政性資金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二)關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