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我們與A公司發生業務,然后我們開票給B公司,付款也由B公司付款,兩個公司是同一個法人,但是經營地址、稅號是不一樣的,這個可以寫委托付款函嗎?意思A公司委托B公司付款,所以發票開給B公司,這樣合規嗎



這種情況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
原則上,應遵循 “三流一致”,即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一致。如果業務是與 A 公司發生,卻開票給 B 公司并由 B 公司付款,即使有委托付款函,也可能引起稅務機關的質疑,因為 實際與A有業務往來,A 公司和 B 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的主體。
2024 09/13 09: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