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晨晨老師:請教下:關于政策性拆遷補償款收入用于重新購置資產可以抵扣補償收入后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按公告2012年40號的政策處理或者有新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中:第十四條? 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目前關于政策性拆遷補償款收入用于重新購置資產的稅務處理主要還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號《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執行,暫未有新的規定完全取代該辦法中關于此方面的條款。
根據該辦法,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企業應按照規定,分別計算搬遷收入和支出,單獨進行稅務處理。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等。
2024 09/26 15: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