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3.某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7月銷售化工產品取得含稅銷售額793.26萬元, 為銷售貨物出借包裝物收取押金15.21萬元, 約定3個月內返還; 當月沒收逾期未退還包裝物的押金1.3萬元。(1)該企業2020年7月上述業務計稅銷售額為多少?(2)該企業2020年7月上述業務應交增值稅為多少?



1.計算計稅銷售額銷售化工產品不含稅銷售額:793/(1+13%)=702萬元。沒收逾期押金不含稅金額:1.3/(1+13%)=1.15萬元。計稅銷售額:702+1.15=703.15萬元。
2.計算應交增值稅應交增值稅:703.15*13%=91.41萬元。所以(1)計稅銷售額為 703.15 萬元;(2)應交增值稅為 91.41 萬元。
2024 12/27 11:05
